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5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立春犯盗窃罪一审退回案件决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7)湘1125刑初26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立春,绰号“嘎子”,男,1987年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江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7年3月29日被该局释放;2017年5月3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在湖南省坪塘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立春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因被告人陈立春现在湖南省坪塘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永检公诉刑诉(2017)282号案件,本院予以退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附:退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