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冉义菊与李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义菊,李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532号原告:冉义菊,女,1974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李长江,男,1972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义菊诉被告李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义菊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义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退还原告冉义菊525元。审 判 长 肖青锐代理审判员 邢二超人民陪审员 邓安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 员代 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