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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冉义菊与李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义菊,李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532号原告:冉义菊,女,1974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李长江,男,1972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义菊诉被告李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义菊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义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退还原告冉义菊525元。审 判 长  肖青锐代理审判员  邢二超人民陪审员  邓安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 员代  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