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佳源电建有限公司与崔汉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佳源电建有限公司,崔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卓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921财保10号申请人内蒙古佳源电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集宁区恩和路安大国际嘉园C7栋350。法定代表人:刘平,经理。被申请人崔汉明,男,汉族,身份证号:XXX,住址:卓资县。被申请人崔汉明在施工过程中因机械事故导致申请人工作人员伤亡,申请人在先行垫付相关赔偿后,向崔汉明追偿,为保证起诉后能够顺利追偿赔偿款,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崔汉明所有的XXX号徐工XZJ5328JQZ25K汽车起重机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佳源电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XXX号徐工XZJ5328JQZ25K汽车起重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马铸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李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