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事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淄博事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杨兰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事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淄博事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杨兰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特3号申请人:山东事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淄博事达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号*层903。法定代表人:王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萌萌,山东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兰英,女,193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委托代理人:李红,淄博淄川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事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兰英因旅游合同纠纷,不服淄博仲裁委员会(2016)淄仲裁字第356号仲裁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事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以“双方就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申请人协助被申请人获得旅游责任保险赔偿款102008.18元,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后五日内返还申请人垫付款4122.68元,款项到位后双方无其他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事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事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山东事达国际旅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振涛审判员 田秀沛审判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