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3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杨书华、王增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书华,王增安,北京市宝华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3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书华,曾用名杨华,女,196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增安,男,195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泊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市宝华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六村村民委员会南500米,组织机构代码证:735123132。法定代表人:顾玉宝。上诉人杨书华与被上诉人王增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书华经本院向其一审确认的送达地址和上诉状确认的地址、联系电话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书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案件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杨书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苗笑臣审判员 张风梅审判员 刘俊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