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锡春与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春,王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838号原告:王锡春,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王建国,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锡春与被告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锡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凤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