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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4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锡春与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春,王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838号原告:王锡春,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王建国,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锡春与被告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锡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凤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