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沙河市建鑫五金建材与王小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河市建鑫五金建材,王小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82民初1288号原告沙河市建鑫五金建材,地址沙河市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L21962340。经营者冀建坤,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沙河市。被告王小兴,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沙河市。原告沙河市建鑫五金建材与被告王小兴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伟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河市建鑫五金建材经营者冀建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兴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沙河市建鑫五金建材诉称,2013年8月初,被告在我处购买五金电料,共计欠款31,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王玉兴”名义给更换证明条一张。被告推脱至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1,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王小兴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为原告书写一张欠条,内容为:“证明,今欠料款叁万壹仟元整(31,000)王玉兴2017年3月21日”。因被告拒不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原告诉状以王小兴为被告,被告经电话通知来本院领取诉讼文书,在送达回证上签名为王小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购买原告的五金电料,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拒不支付价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支付欠原告的价款31,000元。原告诉状以王小兴为被告,被告在送达回证上签名为王小兴且未答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推定王小兴与王玉兴为同一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沙河市建鑫五金建材支付价款3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王小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伟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俊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