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3执1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瑞银泰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瑞银泰富投资有限公司,代志军,李永成,卢彬,李昌鸿,广西瑞泰金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7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13楼南面。法定代表人:粟全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瑞银泰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1号柬埔寨园区10号楼23号。法定代表人:李昌鸿。被执行人代志军,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李永成,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卢彬,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李昌鸿,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广西瑞泰金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李昌鸿。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瑞银泰富投资有限公司、代志军、李永成、卢彬、李昌鸿、广西瑞泰金海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桂0103执17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永成、代志军名下价值2119987.37元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对已冻结的财产应予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永成、代志军名下价值2119987.37元财产的冻结。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袁 小 辉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玥 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