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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春根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379号被执行人刘春根,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被执行人刘春根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3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春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刘春根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刘春根退赔被害人李菊香经济损失1531元、退赔被害人秦爽经济损失1559元、退赔被害人唐元忠经济损失2096元、退赔被害人马振勤经济损失1596元、退赔被害人赵秋红经济损失2183元。其刑期至2019年3月1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书对刘春根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