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利亮与被执行人李根全、闻喜县恒宇纸业有限公司、许景兰、李国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亮,李根全,闻喜县恒宇纸业有限公司,许景兰,李国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刘利亮,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被执行人李根全,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被执行人闻喜县恒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李根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景兰,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被执行人李国星,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申请执行人刘利亮与被执行人李根全、闻喜县恒宇纸业有限公司、许景兰、李国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晋0823民初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利亮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国星位于运城市河东街与学苑路交叉口东北角现沃尔玛购物广场x层xx-xxxx号(面积35.54平方米)商铺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李国星位于运城市河东街与学苑路交叉口东北角现沃尔玛购物广场x层xx-xxxx号(面积35.54平方米)商铺予以停止支付,限制支取收益。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