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超帅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超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高尔帅工贸有限公司,吕高松,吕兰芬,吕育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21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法定代表人:胡德。被执行人:超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昌文路,组织机构代码:704562036。法定代表人:吕高松。被执行人:浙江高尔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新城区迎宾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3874132。法定代表人:吕兰芬。被执行人:吕高松,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吕兰芬,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被执行人:吕育超,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超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高尔帅工贸有限公司、吕高松、吕兰芬、吕育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3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拟拍卖被执行人浙江高尔帅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磐安县新城区迎宾路18号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高尔帅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磐安县新城区迎宾路18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