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苍南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工业示范园区。法定代表人:洪作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大道1158号。法定代表人:葛海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浙江苍南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苍南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苍南仪表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雪松审判员 彭丽莉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