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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成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德市城南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成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德市城南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合作农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2598号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东路247号财富城。主要负责人:张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荟、李振,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杭州成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建德市更楼街道社区商贸路149号。法定代表人:蒋祥根,执行董事。被告:建德市城南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建德市更楼街道办公大楼二楼202室。法定代表人:潘国锦,执行董事。被告:建德市新合作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菜市路5号。法定代表人:程卫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才,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商银行)与被告杭州成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坤公司)、建德市城南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公司)、建德市新合作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合作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商银行的诉讼代理人李振、被告新合作担保公司诉讼代理人卢新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坤公司、城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成坤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13237.18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4日,自2017年6月5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另行计付);2.被告城南公司、新合作担保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9日,被告成坤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湖商银行向被告成坤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9日至2017年4月1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2‰。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城南公司为被告成坤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被告新合作担保公司和案外人杭州供销农信担保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又签署《保证函》一份,自愿为被告成坤公司的贷款各承担2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保证范围均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于次日向被告成坤公司发放了借款400万元。2017年3月31日,原告湖商银行与三被告和案外人杭州供销农信担保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经协商又签订了《展期还款协议》一份,约定:将原还款期限从2017年4月1日延长至2017年6月1日,合同的其他内容按原合同执行。2017年6月2日,案外人杭州供销农信担保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归还了原告湖商银行由其担保的贷款人民币200万元。被告成坤公司现尚有贷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部分利息未归还。被告新合作担保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湖商银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已经依约定向被告成坤公司交付了借款,现被告成坤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城南公司和新合作担保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成坤公司、城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成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13237.18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4日,自2017年6月5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二、被告建德市城南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合作农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成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906元,减半收取计11453元,由被告杭州成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德市城南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合作农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蓝徐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