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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淑平与焦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平,焦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003号原告:王淑平,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焦福英,女,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原告王淑平与被告焦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焦福英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淑平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