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30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武孔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孔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0刑初3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孔军,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住克东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被克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5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克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克东检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孔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孔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武孔军驾驶车牌号为长安牌小型面包车,送克东县昌盛乡育人幼儿园15名儿童放学回家,由南向北行驶到克东县昌盛乡加油站路口时,因严重超员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武孔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被告人武孔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武孔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无异议,不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孔军与高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位于克东县昌盛乡的育人幼儿园,2016年3月1日14时许,其驾驶车牌号为长安牌小型面包车,送在幼儿园就读的15名儿童回家,由南向北行驶到克东县昌盛乡加油站路口时,因严重超员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被告人武孔军于2016年3月1日在克东县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全省人口详细,证实武孔军的自然状况及刑事责任年龄和超载乘客的基本情况。2.受案登记表、查获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武孔军到案情况。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长安牌小型面包车的所有人为武孔军、核载8人、武孔军具有C1驾驶资格的事实。4.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证实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0mg/100ml。5.乘车人照片,证实2016年3月1日武孔军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内部分乘车人的情况。6.说明,证实案中乘车人郭某某、于某某没有找到的情况。7.情况说明,证实现场查获超员时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因家中开育人幼儿园,其丈夫武孔军驾驶小型车送在其幼儿园就读的学生回家时超载,被查获当天有15个孩子坐车的情况。2.证人韩某某、邢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育人幼儿园的学生,武孔军负责接送其上学放学,每月车费100元,武孔军的车被查获时其在车上,当时车上有15、16个孩子的情况。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孙女马某某在育人幼儿园上学都是武孔军用小型面包车接送的,学费是每月400元钱,其中包括中午吃顿饭和车接送的费用的情况。4.证人王某某、王某某1、徐某某、宫某某、任某某、陈某某1、宋某某、张某某、韩某的证言均证实,其孩子在育人幼儿园上学都是武孔军用小型面包车接送的,学费是每月400元钱,中午吃顿饭,车接送是免费的,都在400元之内的情况。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儿子张某某1在育人幼儿园上学每月学费260元,孩子一直是他爷爷接送,武孔军被查获当天,因天气不好,是武孔军顺便把张某某1稍回家的,并没有收费的情况。(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孔军供述称,其驾驶小型面包车超载接送自家幼儿园的孩子放学时因超载8人被交警查获的经过。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孔军用改装后的小型面包车,接送幼儿园的孩子上学放学,该面包车核载8人,实载16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武孔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孔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武孔军从事运输行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丽敏审 判 员  刘飞飞人民陪审员  宋丽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泽青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武孔军、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武孔军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