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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李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629号原告:杜某,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系原告外孙),男,1994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李某2,男,1955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杜某诉李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审判员  袁文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