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冠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培孝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冠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关培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098号原告:大同市冠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金华园小区2号楼210号。法定代表人王波,任公司总经理。被告:关培孝,男,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原告大同市冠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培孝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经2017年7月1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同市冠泽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本院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武抒琴人民陪审员  王宇杰人民陪审员  杜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