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尹兰柒、周兴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尹兰柒,周兴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7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徐允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该行职员。被告:尹兰柒,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周兴玲,女,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被告尹兰柒、周兴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23元,减半收取176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承担。审判长 肖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