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22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熊学芳与宁建军重庆鑫达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学芳,宁建军,张仁碧,重庆鑫达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2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学芳,女。被执行人:宁建军,男。被执行人:张仁碧,女。被执行人:重庆鑫达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24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3573766D。法定代表人:宁建军。熊学芳与张仁碧、重庆鑫达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学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83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仁碧履行了10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熊学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 兵审判员 谢 瑜审判员 谭卫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泰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