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林波与董XX、陈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波,董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6977号原告:王林波,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诉讼代理人:马晓红、柳存青,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XX,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陈丹,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深泽乡深泽一区南片***号。原告王林波为与被告董XX、陈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律师费2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俞玮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林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XX、陈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1日,被告董XX向原告借款17000元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利息自收到借款本金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并约定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出借人有权追回借款,并承担催收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同日,被告在借条下方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借款17000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XX、陈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林波借款人民币1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年利率不超过24%为限);二、被告董XX、陈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林波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由被告董XX、陈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雅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