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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林海彬与杜洪旗、吴秀荣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彬,杜洪旗,吴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林海彬,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杜洪旗,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吴秀荣,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林海彬与杜洪旗、吴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杜洪旗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有民事诉讼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杜洪旗的预期诉讼案件收入30939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