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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闫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227号原告:闫文全,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住××县一社。身份证号码:×××。被告;倪晓磊,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区号。身份证号码:×××。原告闫文全与被告倪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委托特邀调解员黄钰财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