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与潢川县耕耘农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潢川县耕耘农机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1037号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峨溪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50181495P。法定代表人:滕兆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潢川县耕耘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魏岗乡经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汤守山。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潢川县耕耘农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2元,由原告安徽谷王烘干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