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民委员会与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民委员会,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936号原告: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组织机构代码:50826370-9。法定代表人:蒋传喜,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娟,系辽宁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步云山乡。法定代表人:杨学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兴炜,系大连庄河市诚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