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1执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金洪、陈子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洪,陈子元,郑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金洪,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陈子元,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郑金良,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洪与被执行人陈子元、郑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8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子元、郑金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金洪款项1245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子元、郑金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陈子元、郑金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子元、郑金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子元名下有车牌号为闽C×××××小型汽车,本院已向泉州市公安局警察支队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查封登记,但未能予以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郑金良有银行存款43401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案件,扣除诉讼费、执行费5133.5元,剩余案款38267.5元,经财产分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0967.5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陈子元、郑金良尚有款项113532.5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因未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扣押并予以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金洪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审 判 员  洪彦伟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