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冷大望与余亚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大望,余亚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508号原告冷大望,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修水县。委托代理人刘丙生,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亚卜,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大望与被告余亚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冷大望于2017年7月18日以欲与被告冷大望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大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冷大望负担。审 判 长 苏家发人民陪审员 樊后富人民陪审员 卢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