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中县支行与四川省资中县真诚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中县支行,四川省资中县真诚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财保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中县支行,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北街8号。负责人:杨建伟,代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四川省资中县真诚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松山坝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周亮,执行董事。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中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资中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资中县真诚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真诚饲料公司”)土地收储款及地上附着物赔偿款及其他共计价值27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农业发展银行资中支行自愿以其单位所有的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农业发展银行资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省资中县真诚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财产或冻结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价值273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中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淼(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