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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湘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谭世贵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湘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谭世贵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107号原告:东莞市湘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城中路恒福大厦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6490872R。法定代表人:郭春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淦荣,广东昱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世贵,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湘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世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后仍不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健华��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秀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