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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王保林与樊长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林,樊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954号申请人王保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樊长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保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长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樊长顺名下财产1.2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军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