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海伟、吕晨晨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海伟,吕晨晨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0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海伟,男,1983年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枣庄市峄城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泽峰,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晨晨,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家住济宁市市中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德仲,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海伟、吕晨晨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叶迪南、被告人孟海伟及其辩护人张泽峰、被告人吕晨晨及其辩护人刘德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孟海伟、吕晨晨等人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慈甬路1571弄58号附近,以索取债务为由,殴打被害人冯某1,逼迫其上车并带离慈溪,非法拘禁冯某1达10余小时。案发后,被告人孟海伟、吕晨晨已得到被害人冯某1的谅解。被告人孟海伟、吕晨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海伟、吕晨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1的陈述、证人冯某2、霍某、孟某、黄某、华某、周某、劳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暂扣物品照片、被害人伤势照片、病历资料、谅解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孟海伟、吕晨晨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孟海伟的量刑幅度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吕晨晨的量刑幅度为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海伟、吕晨晨非法拘禁公民,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从本案证据反映,被告人吕晨晨伙同被告人孟海伟等人,采用殴打他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冯某1上车,致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至此,非法拘禁罪名成立,故辩护人刘德仲认为被告人吕晨晨系从犯,并建议对被告人吕晨晨免予以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孟海伟、吕晨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孟海伟、吕晨晨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海伟、吕晨晨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张泽峰请求对被告人孟海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合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海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吕晨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金 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嘉婷(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