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民终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群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育德支行银行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群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育德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10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群应,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慧,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育德支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育德街3号之五(一、二层)。负责人:吴婷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绮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职员。上诉人赵群应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育德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3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群应于2017年7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群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群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群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春梅审判员 黎景欣审判员 刘邦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月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