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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湘潭市优抚医院)与被刘星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刘星瑞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446号申请人: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湘潭市优抚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河东大道**号。负责人:向明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晒,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争云,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星瑞,男,194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湘潭市优抚医院)与被申请人刘星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申请人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湘潭市优抚医院)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湘潭市优抚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湘潭市优抚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湘潭市第六人民医院(湘潭市优抚医院)负担。审 判 员  刘亚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