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西乡支行与杨小林、杨长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行,杨小林,杨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行。负责人:魏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亮,男,该支行金牛路分理处副主任。被执行人:杨小林,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水东村*组。被执行人:杨长发,男,1987年2月4日,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水东村*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小林、杨长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小林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支行借款本息64129.01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其后利随本清),杨长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20元、申请执行费861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杨小林、杨长发在银行无存款,在房管部门查询无登记信息。经查明:被执行人杨小林在西乡县水东村居住的房屋,已经于2011年转卖他人。杨长发在水东村现居住的房屋是父母名下所修建。在工商及车管部门查询均无登记记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已将杨小林、杨长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借款本息64129.01元保留其债权。案件受理费620元,申请执行费861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