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大利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大利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利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金大利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170号原告:浙江大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绿谷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3387144Q。法定代表人:郑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蓝伟军,丽水市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金大利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机场大道1555号(浙江温州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03000036365。法定代表人:王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季飞国,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大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大利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利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95元,减半收取5397.5元,由原告浙江大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霁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