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巢湖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290号原告:巢湖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湖光路健康园小区15栋楼对面。法定代表人:汪涛,经理。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口区200号。法定代表人:张进荣,经理。原告巢湖市同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拥有的价值4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5000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圣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新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