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执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叶海根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海根,廖达智,叶显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280号之一原告叶海根,男,汉族,居民,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廖达智,男,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叶显春,男,汉族,农民,住龙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7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叶显春在中国邮政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邮政大楼营业所账号为:60×××57的账户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叶显春在中国邮政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邮政大楼营业所账号为:60×××72的存款14500.00元到龙南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 李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