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李汉群、罗珠容等与龚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群,罗珠容,龚亮,新余市鸿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1046号原告:李汉群,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罗珠容,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梅,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娜,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亮,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告:新余市鸿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洋江镇挺秀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东大道***号。负责人:熊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中心支公司职员。原告李汉群、罗珠容与被告龚亮、新余市鸿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汉群、罗珠容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汉群、罗珠容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汉群、罗珠容撤诉。案件受理费8710元,减半收取4355元(原告李汉群、罗珠容预交),由原告李汉群、罗珠容负担。审判员 陈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恺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