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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忠民与张新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民,张新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487号申请人:赵忠民,男,汉族,1960年7月27日生。被申请人:张新平,男,汉族,1960年10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民诉被告张新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忠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新平的银行存款74533.40元,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陕AD39**号哈飞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忠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张新平在中国工商银行铜川长虹路支行账号为2602012401023297139的银行存款74533.40元予以冻结。二、将申请人赵忠民所有的陕AD39**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设定他项权利等,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杭萌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