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4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施玉如与黄秀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玉如,黄秀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985号原告施玉如,女,汉族,1947年12月17日生,住启东市。被告黄秀兰,女,汉族,1951年12月9日生,住启东市。本院受理原告施玉如与被告黄秀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玉如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秀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玉如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玉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玉如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小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哲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