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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维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维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425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维强,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初中文化,务工,住通江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维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维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0日21时左右,被告人徐维强至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梅中村村委会,踹门进入205办公室后窃得被害人沈某1的中华香烟5根,翻窗进入204办公室窃得被害人沈某2的铁盒装龙井茶叶2盒,翻窗进入203办公室窃得被害人沈某3的现金人民币2200元、铁盒装四明龙尖茶叶3盒、普洱茶饼2个、黑枸杞1罐,后又翻窗进入202、201办公室行窃,但未窃得财物。案发后,涉案现金人民币1000元、铁盒装龙井茶叶2盒、铁盒装四明龙尖茶叶3盒、普洱茶饼2个、黑枸杞1罐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徐维强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沈某3损失人民币12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维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1、沈某2、沈某3的陈述,证人石某、沈某4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收条,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维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维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涉案财物已基本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维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学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