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653号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王府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邵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某、于某,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被告胡某,男,身份信息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1438.83元。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久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