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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艳与郑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郑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016号原告:王艳,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郑茂,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王艳与被告郑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艳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以庭外和解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巍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