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对吉林省凯仕达建材有限公司、马大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省凯仕达建材有限公司,马大林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保33号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汪国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永斌,男,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芳媛,女,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吉林省凯仕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法定代表人:马大林。被申请人:马大林,男,1963年6月2日出生,住白山市浑江区。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吉林省凯仕达建材有限公司、马大林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大林购买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四道街XX号的3处房产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2002年7月31日至2002年12月10日,吉林省凯仕达建材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临江市支行贷款820万元。2002年7月31日吉林省凯仕达建材有限公司及马大林与中国工商银行临江市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含马大林购买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道街41号的房产三处:1、所有权证:长房权字250XX**号,房屋面积723.06平方米,资产原单位为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人民广场办事处,系2000年11月29日马大林从华融资产公司协议购买而来;2、所有权证:长房权字250XX**号,房屋面积362.95平方米,资产原单位为吉林省纺织工业物资公司,系2000年11月21日马大林从吉林省北方拍卖行竞得;3、所有权证:长房权字25XX**号,房屋面积362.95平方米,资产原单位为吉林省纺织机械器材供销处,系2000年11月21日马大林从吉林省北方拍卖行竞得。中国工商银行临江市支行对马大林的820万元债权通过债权转让至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所有权单位为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人民广场办事处,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250XX**号房屋(房屋面积723.06平方米),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2、查封所有权单位为吉林省纺织工业物资公司,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250XX**号房屋(房屋面积362.9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3、查封所有权单位为吉林省纺织机械器材供销处,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25XX**号房屋(房屋面积362.9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7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吉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