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吴光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事审判庭,吴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吴光忠,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与吴光忠(2017)浙0803执695号盗窃罪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应履行17000元及利息,已履行0元,未履行17000元及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