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杨雨青等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杨雨青,马志国,王继刚,陈桂英,刘帅,陈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雨青,女,1979年02月09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区金星镇于家村321号。身份证号:211402197902093821。被执行人马志国,男,1979年12月08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金星镇于家村321号。身份证号:211402197912084636。被执行人王继刚,男,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张相公乡姜屯村八百垅屯116号。身份证号:210719196903233812。被执行人陈桂英,女,1970年10月07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张相公乡姜屯村八百垅屯116号。身份证号:211402197010073841。被执行人刘帅,男,1986年12月30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村乌金塘村一组529号。身份证号:211404198612304413。被执行人陈满,女,1989年07月23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村乌金塘村一组529号。身份证号:21140219890723382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连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连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