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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1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女。 被执行人陈某,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定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拍卖被执行人陈某房屋所得款人民币597000元,并作出款项分配方案,依据分配方案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支付欠款人民币84300元,退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公告费15871元,缴纳执行费1700元,被执行人陈某仍欠申请执行人黄某人民币35700元及其利息。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某的国土、房产、银行、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并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在敏 审判员  韩卫东 审判员  冯 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俊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核:冯飞撰稿:潘在敏校对:王俊伍印制:王俊伍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18日印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