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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范孝勇与陈福根、邓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孝勇,陈福根,邓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962号原告:范孝勇,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陈福根,男,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邓微,又名邓伟,男,1965年11月17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范孝勇与被告陈福根、邓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范孝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陈福根、邓微已归还部分欠款,且原告范孝勇撤诉系自愿,法院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孝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范孝勇负担。审判员  肖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