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范孝勇与陈福根、邓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孝勇,陈福根,邓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962号原告:范孝勇,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陈福根,男,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邓微,又名邓伟,男,1965年11月17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范孝勇与被告陈福根、邓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范孝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陈福根、邓微已归还部分欠款,且原告范孝勇撤诉系自愿,法院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孝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范孝勇负担。审判员 肖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