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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和东与被执行人杜兰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东,杜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刘和东,男,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杜兰英,女,195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刘和东与杜兰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杜兰应支付刘和东欠款255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刘和东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