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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荣勇与冼华、陈计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勇,冼华,陈计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042号原告:陈荣勇,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委托代理人:杨华玉,广东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冼华,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陈计准,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180号保险大楼。负责人:林良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汝用,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勇诉被告冼华、陈计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勇以愿与被告方在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9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荣勇负担。审判员  陈龙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婷书记员  冯奕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