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品高、周滇阳等与东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品高,周滇阳,周小琴,周巧琴,东阳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291号原告:周品高,男,195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周滇阳,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现住东阳市。原告:周小琴,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周巧琴,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剑德,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西路60号。法定代表人:应争先,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品高、周滇阳、周小琴、周巧琴与被告东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周品高、周滇阳、周小琴、周巧琴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品高、周滇阳、周小琴、周巧琴负担。审 判 长 顾悦婷人民陪审员 李德喜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关注公众号“”